发改委负责人就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答问‘ob欧宝体育app下载’
经国务院批准后,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对部分最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介入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全称《办法》),详尽规定了实施临时价格介入措施的品种范围、介入形式和明确申报备案办法。记者早已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采行临时价格介入措施? 问:去年5月份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经常出现较大幅下跌;8月份以来,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倒数5个月多达6%。
国务院批准后启动临时价格介入措施,其必要性在于:一是部分最重要商品价格早已显著下跌。今年1月上旬,36个大中城市豆油、猪肉、牛肉和羊肉零售价格同比分别下跌58%、43%、46%和51%。价格上涨对广大居民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生活产生了较小影响。二是一些企业乘机哄抬价格。
有的互相串通,操控市场价格,侵犯消费者利益;有的囤积居奇、下车涨价;有的多达成本增加幅度不合理涨价;有的提早宣告涨价消息,生产涨价舆论,哄抬价格;还有的编造散播涨价信息,生产紧绷气氛,推展市场价格不合理下跌。三是不合理涨价已影响到社会的安稳。在群众对价格上涨体现反感的情况下,个别小报小刊热衷抹黑涨价题材,图形涨价气氛,严重影响社会心理预期。
为诱导价格不合理下跌,经国务院批准后启动临时价格介入措施。 问:如何了解启动临时价格介入措施?启动临时价格介入措施否意味著企业不得涨价? 问:临时价格介入措施是在类似情况下,国家依法掌控价格不合理下跌的临时性行政手段,要正确认识,合理有助于。
一是合法性。我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明显下跌或者有可能明显下跌,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行限定版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禁售、实施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介入措施”。在物价大幅下跌,并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平稳的情况下,对价格展开适当的行政介入,是各国的通行作法。
二是合理性。列为临时价格介入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最重要商品。实施临时价格介入并不转变企业自律定价的性质,不是失效价格,会影响企业的长时间经营。
列为临时介入的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价需向政府申报备案,解释理由。政府介入的是企业的不合理涨价;对合理的涨价,政府会介入。三是临时性。
价格介入措施是在价格明显下跌情形下采行的措施,《价格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价格明显下跌的情形消失后,要及时中止。四是辅助性。平稳价格的根本途径在于发展生产,减少市场供给,行政介入价格只是辅助性手段。
临时价格介入的目的是规范秩序,诱导价格的不合理下跌,平稳社会心理预期。 问:列为临时介入措施的品种有哪些?什么样的企业必须申报和备案? 问:实施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的品种范围主要是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和奶粉、鸡蛋、液化石油气等最重要商品。
《办法》中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施提价申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杂货、零售企业实施调价备案。提价申报主要集中于在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的界定,要根据情况由法院申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呈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
调价备案主要是在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规定“超过一定规模”,主要是考虑到列为介入的品种,皆是市场竞争较为充份的产品,不有可能、也没适当拒绝所有的企业都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和备案。
列为政府价格介入范围的应该是在当地市场占据较小份额,价格变动对当地市场影响较小的企业。 考虑到方便面、食用植物油、乳品生产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少数大企业生产的数量在全国市场占据较小比重,因此,规定上述行业中占到市场份额较小的企业必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问: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有什么区别? 问:《实施办法》主要规定了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两种介入措施的操作者办法。
二者之间的区别:一是对象有所不同。必须提价申报的经营者主要是生产企业;而调价备案的经营者主要是杂货、零售企业。
二是法院机关有所不同。列为提价申报范围的经营者需向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列为调价备案范围的经营者主要向市或者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部分经营规模较小的零售商和批发商可以按规定向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是时间有所不同。提价申报是拒绝企业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明确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人;调价备案是企业调价后24小时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调价结果,政府保有介入的权力。四是幅度有所不同。提价申报是不论提价幅度强弱均需申报;调价备案则是提价水平多达规定幅度才必须备案。
实施提价申报,只是对提价理由的正当性展开审查;实施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理由和幅度的合理性保有介入的权力。《办法》规定,如果没正当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拒绝企业亏损经营。
做出这条规定的目的就是要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问:列为提价申报的商品品种是不是就等同于政府定价? 问:列为提价申报并不等于实施政府定价。一是定价主体有所不同。
实施政府定价的商品制订价格的主体是政府;列为提价申报的产品定价的主体没转变,仍由企业制订。二是程序有所不同。政府定价可以由企业明确提出调价建议,也可以由政府必要制订调价方案。提价申报则是由企业明确提出调价申请人,政府只有在指出调价理由不充份、调价幅度不合理的情况下才展开适当的介入;如果政府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应,即视作表示同意企业明确提出的调价申请人。
三是时间有所不同。实施提价申报的品种是政府展开临时性调价审查,而列为政府定价的商品则是由政府管制价格。 问:列为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必须遵守申报或备案程序? 问:列为提价申报名单的企业,在提升登录产品的价格时,必须提早10天将书面申请人递送登录的价格主管部门。列为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在调整登录产品价格多达一定幅度的情况下,必须遵守调价备案程序。
明确规定是:列为备案的商品,一次徵低价格超过4%以上、10日内总计调价超过6%以上、30日内总计调价超过10%以上的,企业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将调价情况的书面报告递送登录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问:政府如何处置企业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 问:按照《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报后,如指出调价理由不充份或调价幅度不合理,应该在收到调价申请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告诉申报企业;逾期不告诉的,视作表示同意企业的申请人。
按照《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受到备案报告后,如对企业调整价格持有异议,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告诉有关企业。对调价理由不充份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有关经营者完全恢复原价或者减少调价幅度;逾期并未告诉的,视作对调价没异议。
经营者如果对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持有人有所不同意见,可以在继续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的同时,呈交新的审查会。 问:如果企业不继续执行适当临时价格介入措施,将分担什么法律责任? 问:在实施临时价格介入措施期间,有关企业应该按照规定遵守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义务。《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对部分最重要商品及服务实施临时价格介入措施的实施办法》皆规定了违背涉及规定应该分担的法律责任,还包括:(1)并未按规定遵守申报和备案程序的;(2)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3)经营者申报后提早提价的;(4)不继续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未予提价、减少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要求的;(5)不按照规定解释理由或者虚构理由、获取欺诈资料的;(6)不继续执行限定版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7)违背价格介入措施的其他不道德。对上述不道德,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修正,并依法实行行政处罚。
问:此前曾有报导说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从2008年1月1日起对部分最重要商品和服务提价实施备案制度。这与现在的临时价格介入措施有什么关系? 问:在此要尤其声明,上次的报导是造假的。我们之前没公布过涉及公告,有关措施以这次公布《办法》中的规定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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